省招办、省教育考试院发布今年高考处罚新规:
近日,省招办和省教育考试院宣布,今年我省将严查高考作弊的行为,四类高考作弊人员将成为重罚对象:作弊情节严重的考生、高校在校生、高中非应届毕业在校生和参与、组织高中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高校在校生参加高考的考试工作人员。并首次提出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方法,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 号)执行,使处罚有据可依,起到警示作用。
作弊者不得参加下年高考
省招办表示,对在2008年高考中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将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参加高考的高中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
同时,对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作弊严重考点将被取消资格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含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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